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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圖例2-(2)及圖例2─(4)得否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10.30.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7年9月19日北工建字第0970679912號函。

二、「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規定,而不適用同編第2條規定,為同編第166條所明定。惟上開第163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與第2條私設通路之規定相同部分,得依照同編第2條之圖例2─(1)及圖例2─(3)之規定辦理。」本部88年7月13日台(88)內營字第8873841號函說明二釋示在案。至同條之圖例2─(2)及圖例2─(4)得否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乙節,查上開第163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與第2條私設通路之規定相同部分,除圖例2─(4)說明有關「並依第2條之規定」外,其餘得依照該二圖例之規定辦理。另查「袋形基地與建築線相連接之長度至少應2公尺」;「該基地不得造成相鄰之土地成為畸零地。」上開圖例2─(4)說明業有明定,至貴府所詢是否其他土地不在此限,請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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