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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設立補習班之建築物使用執照若標示用途為「辦公室」或「店鋪」等應變更為「補習班使用」,其開始執行日期為何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7.25.台內營字第425668號說明:

一、復貴部75.07.04.台(75)社28408號函。

二、查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為建築法第73條所明定,其執行日期自應自建築法生效日施行。

三、本部75.01.15.75台內營字第379058號函係重申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請依上開部函規定確實執行,以利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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