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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7年6月24日召開「研商原有合法建築物於原核准挑空範圍內增設電扶梯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7.02.營署建管字第0972911101號>結論:本案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設電扶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應適用申請建築許可時之法規,至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築築施工編第79條之規定部份,仍應依申請建築許可時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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