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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電信總局函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天線之建築管理得比照行動電話基地台之相關建築管理規定辦理乙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2.12.05.台內營字第0920013879號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92年11月18日電信廣字第09205096250號函辦理。

二、按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設置依電信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管線基礎設施,以電桿型式設置者,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無庸申請雜項執照,本部91年9月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978號函已有明釋。茲據交通部電信總局來函所稱,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關於「電信」之定義,應涵括廣播電視業者設置之無線電台所傳送之訊息,且該事業屬公用事業。即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天線與前開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同屬電信法規範之範圍。本部同意該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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