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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其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變更為住宅後,原配合耕地是否可解除管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12.30.營署建管字第0940067768號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2月12日府建管字第0940058921號函。

二、按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經解除套繪後,應依建築法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將該筆耕地自使用執照予以刪除,本部92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2211號函說明三已有明釋。本案旨揭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變更為住宅,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其原配合耕地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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