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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國中、小新(改)建校舍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地區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12.14.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說明:

一、本修正案經本部89.10.09.台(89)內營字第8984577號函報奉 行政院89.11.28.台(89)防字第33628號函同意。

二、國中、小新(改)建校舍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地區,重新規定如次:

(一)重要城鎮:比照內政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指定之適用地區。

(二)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南方澳,北部之林口台地、大園、湖口,台北縣之金山,台中縣之公館機場,彰化縣之和美、鹿港,雲林縣之北港,南部之麻豆、新化、關廟、大崗山、九曲堂、東港、枋寮、楓港、恆春,宜蘭縣之礁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及桃園機場等二十一處。上述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如屬鄉、鎮地區者,以行政區界為劃定範圍;如屬機場、港口地區者,以該基地週邊外之一千公尺內為劃定範圍。

(三)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外之國中、國小,為顧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籌措不易,及921地震及1022地震災區國中、小校舍重建工作之急迫性,國中、小新(改)建校舍自89.07.01.起得繼續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至民國92年6月止。

(四)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內之國中、國小,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第3款規定者,得免附建;合於第142條第1款規定者,得建築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

三、影附行政院89.11.28.台(89)防字第335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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