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於同一門牌號碼之工廠建築物內,得否設立不同工廠營業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11.05.營署建管字第0980072943號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3日府產商字第0980116835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0條第1款及第271條分別規定:「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與其附屬空間應以防火牆或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用途,同時能個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同一門牌號碼之工廠建築物內,如設立不同工廠營業使用,仍應符合前開有關法令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府函為於同一門牌號碼之工廠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