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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原提供申請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已移轉,得否以另外買賣取得之毗鄰農地補足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申請增建農業設施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1.17.營署建管字第0952900834號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2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52708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4年11月21日府農務字第0940253657號函。

二、按農舍係以配合耕地方式興建,且該配合耕地以單筆形式解除套繪後,其農舍建築面積和耕地面積之百分比仍能符合上開法令規定時,應同意解除套繪,本部90年2月26日台90內營字第9082636號函已有明示。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原提供申請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已移轉,擬以另外買賣取得之毗鄰農地補足,如該相毗鄰農地得與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合併為一宗土地,且經檢討農舍之建築面積和耕地面積之百分比符合法令規定,得依上開函示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至於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上已興建農舍者,得否於該農地上再行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乙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3日農企字第0930156485號函已有明示,請據以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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