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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並辦妥繼承登記,可否免再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4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4.15.台內營字第149174號說明:

一、復 貴府72.03.28.(72)府工建字第12469號函。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此為民法第6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813號判例、本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於重新申請領照建築時,若其法定效力依然存在,則縱令原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但其繼承人依同法第1148條即負有承受之義務,建築物之起造人自應取其同意後申請領照建築,如有爭執,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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