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建築物電信設備工程圖說之審查應如何辦理乙案,後始說明,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8.15.營署建管字第25689號說明:
一、復貴府89年7月26日89府建管字第07612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按現行規定審查項目並未包含建築物電信設備工程,該項設備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8.15.營署建管字第25689號說明:
一、復貴府89年7月26日89府建管字第07612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按現行規定審查項目並未包含建築物電信設備工程,該項設備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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