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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函66.04.21.台內營字第720152號正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會議日期 66 年 04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4.21.台內營字第720152號主旨:為預鑄混凝土施工法之樓版、樑、柱等結構部分查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66.01.06.建四字第215530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該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按時申報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本案預鑄混凝土施工法之樓版、樑、柱等結構部分均係在工廠預鑄,僅留局部接頭於現場施工,可否免予查驗乙節,請貴廳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之。該規則對於預鑄施工法未予明定前,請貴廳視實際情形,本於職權逕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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