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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地下室建造執照核准用途為寺廟得否申請變更設計為防空避難室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5.11.營署建管字第026125號說明:

一、復貴府90.04.24.(90)府建管字第044972號函。

二、關於非屬本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欲自行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尚非法所不許;惟該防空避難設備非屬依法設置,應不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優待及管制等各項規定(如容積率計算),且得不受「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規定管制,本部83.02.28.台(83)內營字第8372173號函業釋示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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