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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其中一部建築物申請為工廠使用」案會議結論。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6.18.台內營字第502230號說明: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申請為工廠使用應符合左列各點之規定:

一、座落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其工廠之設立並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二、現有基地之分割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分割後之空地面積,如低於規定標準者,該筆空地不得建築使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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