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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中、小新(改)建校舍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地區中,重要軍事目標地區之「大崗山」涵蓋範圍,北起縣184號道,南至高14號道,東起高37號道,西至台19甲號道(以上範圍均不含道路),範圍詳如附圖。

會議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2.02.06.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454號說明:依據國防部92年1月13日動勤字第092000029號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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