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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已依同法第86條規定勒令停工補辦手續並處以罰款,惟己施工未勘驗部分,其依同法第56條規定提出申辦手續,是否仍須受同法第87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7.21.台內營字第241880號說明:

一、復貴局73.06.29.73高市工務建字第17714號函。

二、按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其得依第86條第1項第1款補辦手續者,係指補辦申請領取建造執照手續而言,在未補照之前,原有建造為違法,新建造則尚未開始,此際並無第56條所謂建築勘驗問題的存在,此項建築勘驗問題必至補照起造之後,始足以發生,從而即不發生第80條第87條同時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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