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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國中、小新(改)建校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規定乙案,報請 鑒核。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2.07.31.台內營字第092008808號說明:

一、關於國中、小新(改)建校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規定,前經本部於89.10.09.日以台(89)內營字第8984577號函報院,奉 核示:「所報關於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以外地區之國民中小學校舍之防空避難設備,擬請准予繼續免附建至92.06.止一案,同意照辦,並請儘速檢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俾資周妥。」合先敘明。

二、依據本部營建署92.03.31.邀集國防部、教育部、本部警政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討國中小校舍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中「重要軍事目標」範圍之決議,並彙整各地方實際執行之需,研擬意見如次:

(一)國中、小新(改)建校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適用地區,繼續沿用本部前揭函所列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地區;適用地區以外之國中、小,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二)前揭適用地區之範圍未來如有調整之必要,由本部隨時會商有關機關檢討修正,免再報院核定,以因應地方發展情形之變化並簡化行政程序。

三、附本部前揭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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