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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為建築物電信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制度納入建築管理流程管制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5.15.台內營字第9007009號說明:

一、復貴府90年4月26日90高市工務建字第1006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4條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並簽證負責,是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貴府將建築物電信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制度納入建築管理流程管制乙案,無須向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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