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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建築物預先設有電梯預留孔,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擬於原留設之電梯預留孔增設昇降設備,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5.19.營署建管字第0930029282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4月22日府工使字第0930072369號函。

二、按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為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另查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同法第28條第2款已有明文。本案若屬首揭所稱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自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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