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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9.21.台內營字第0930055645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8月20日府工建字第0930107938號函。

二、按「…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間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也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2條第1項所明文,故規約另有規定,應依規約規規定辦理。來函所述,有關第二次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人數仍未達規約規定,於第三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依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疑義乙案,應依前揭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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