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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而以私設通路連接,因地形影響,該私設通路可否採用階梯形式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8.08.台內營字第241366號說明:

一、復 貴局73.07.27.北市工建字第63554號函。

二、為考量部分位於山區之建築物,其私設通路確實不能通行車輛者,本部於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一後項增列「通路實際上確因地形不能通行車輛者,免設迴車道」,依其立法意旨,私設通路如因地形限制,僅得設置階梯形式者,自非法所不許。

內政部函88.06.17.台內營字第8873525主旨:關於私設通路是否須每三十五公尺設置一處迴車道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88年6月3日台建師法字第1714號函辦理。

二、按「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一所明文,其意旨係為避免私設通路內倒車距離過長,以維護通行安全。依上開規定,雙向出口之私設通路,無論長度多少均無須設置迴車道,至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之私設通路,如已於通路盡頭設置迴車道,則無須每三十五公尺設置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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