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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建築管理,本部所頒建築執照各類書表加註「簽章」之項目欄,均應由該特定人親自簽名並蓋章、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72 年 10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0.08.台內營字第184728號說明:依據台灣省政府72.09.09.府建四字90321號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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