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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供農舍用途使用之建築物,擬申請變更為一般住宅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1.12.台內營字第471604號說明:

一、復 貴廳75.12.24.建四字第312981號函。

二、按農舍係指農民自用住宅及供倉儲使用之房舍,申請人除必須具備現耕農身分外,並應在該使用地內有農地或農場者為限,本部63.05.24.台內營字第589499號2及75.07.08.台內營字第423522號函業有明定。其與供一般住宅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申請建築許可之基本要件顯有不同,應不得任意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本部72.02.11.台內營字第142049號函應即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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