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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覓得鄰接畸零地所有權人協調合併使用,宜循何種途徑解決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8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8.04.台內營字第527457號說明:

一、附 貴廳76.06.24.(76)建四字第25417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45條之適用前提,須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不能達成協議始得申請調處,畸零地所有權人行方不明,無從出面進行調處而為意思表示,自未涉及所謂調處成立與否之問題、應不得參照土地征收地主行方不明之處理方式予以公示送達。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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