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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內政部函釋「對於已完成開發營運之高爾夫球場申請補辦雜項執照,是否應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函文影本乙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7.27.台內營字第8806707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8年6月16日88建四字第618054號函辦理。

二、按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第2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非都市土地已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或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為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本案已完成開發營運之高爾夫球場申請補辦雜項執照,若其申請之基地為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建築行為之整地者,自應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若其申請之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或未涉及建築行為之整地者,則無本要點之適用,但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仍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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