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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變更使用,其安全梯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第97 條改善,涉及安全梯之出入口疑義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107.2.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2322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6 年10 月31 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997100 號函。

二、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 條、第4 條已有明定。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項目者,按附表四各類組檢討標準規定「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六條規定。」;是申請案內之建築物原即設有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檢討符合本編第96 條規定者,自無須依本編第97 條規定辦理;如檢討上開第96 條規定應增設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時,自應依同編第9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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