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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民國54年以前建造完成之舊有房屋,未具有使用執照,申請變更使用短期補習班乙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9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9.16.台內營字第636335號說明:按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後段定有明文。本案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作短期補習班,應請依前開規定辦理。至原舊有合法房屋未具有使用執照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9條、第4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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