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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覓得鄰接畸零地所有權人協調合併使用,應循何種途徑經解決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3.31.台內營字第583143號說明:

一、復貴廳77.03.05.建四字第9362號函。

二、擬合併使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調處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即申請合併使用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並登報公告後,逕提畸零地調處會公決、以上處理方式,應請先修正貴省畸零地使用規則後據以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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