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領有使用執照用途為旅社、飯店,於爾後增設公共浴室(三溫暖)時,仍應依建築法第73條後段規定辦理,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7.10.27.台內營字第646754號說明:復 貴廳77.10.17.建四字第44492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7.10.27.台內營字第646754號說明:復 貴廳77.10.17.建四字第444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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