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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營業場所以停業為由未向建築主管機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乙節,涉關營業場所之停業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內文

經濟部函 89.09.20.經(89)商字第89218919號說明:

一、復 貴署89年9月7日(89)營署建管字第36046號函。

二、按公司、行號,為暫時自行停止營業時,應依公司法第402條之1、商業登記法第16條規定申請辦理「停業登記」,又個別營業場所之停業,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以上說明,請卓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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