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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部93年1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函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否於安全梯之樓梯間內設置昇降機乙案,補充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4.05.17.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94年4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函研商結論辦理。

二、本部93年1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87729號函釋略以: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圖89-(1)經由陽臺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且每層樓地板面積在240平方公尺以下並於94年3月17日前已領得建照執照者,得免受前揭函釋之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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