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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工廠類建築物申請垂直增建時,直通樓梯之設置,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6.11.台內營字第8772067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7年5月25日建師全聯87字第303號函辦理。

二、按工廠類建築物室內通路及樓梯除應依本編規定外,其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任何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為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第九條所明定;是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工廠類建築物申請垂直增建時,增建部份自應依據辦理。且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卅五條規定,直接通達避達層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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