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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為加強建築管理,前以72.10.08.台內營字第184728號(註)函示:「建築執照各類書表加註「簽章」之項目欄,均應由該特定人親自簽名並蓋章、」該特定人係指該建築物之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暨其他有關專業技師而言,起造人應不在此限。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2.13.台內營字第200096號說明: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2.11.28.台建師技字627號函暨高雄市建築師公會72.01.29.高建師技字413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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