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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基地臨接計畫道路邊綠帶,其建築物高度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9.03.台內營字第246313號說明:

一、復 貴局73.08.15.北市工建字第63997號函。

二、按建築物高度應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所明定。復查同編第一條第三十二款規定,道路寬度之認定,得包括沿道路邊之綠帶,即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得就其臨接之計畫道路及該道路沿邊綠帶之寬度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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