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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申報之宗教類(E類)建築物,其檢查簽證及申報規模略作變更,詳如說明,請查照轉行遵照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88.8.6台內營字第8874102號函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黃委員昭順、蕭委員金蘭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於本部召開「寺廟安檢及宗教法令制定諮詢座談會」中國佛教會建議事項及主席裁示辦理。

二、參照宗教類(E類)建築物安全檢查標準,如位於地面層樓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下,或地上三層以下,並全部作為宗教用途之建築物,如非防火區劃分間牆、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屋頂避難平台、特別供電等檢查項目不予限制;如在同一建築物與其他用途類別場所混和使用,因宗教場所在十層以下,其室內裝修材料不予限制,直通樓梯等則可併其他場所辦理檢查,應可酌予放寬,以符實施;綜此,其檢查簽證及申報規模之變更規定如後:

(一)供宗教類(E類)使用場所,其建築物為地面上三層以下,並全部作為宗教用途者,得免辦理申報。

(二)供宗教類(E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未達到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免辦理申報,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申報。

(三)供宗教類(E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二至十層,其供宗教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免辦理申報,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始辦理申報。

(四)供宗教類(E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十一層以上者,不論其總樓地板面積皆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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