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5條區劃範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04.營署建管字第0982915037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8年6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86787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5條明定: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所稱建築物區劃範圍,尚無得扣除非居室空間面積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04.營署建管字第0982915037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8年6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86787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5條明定: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所稱建築物區劃範圍,尚無得扣除非居室空間面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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