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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檢討安全梯涉及免計容積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109.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24053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12月4日中市都建字第1080214461號函。

二、按本部94年6月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3739號函(如附件)釋示:「未達設置安全梯標準之建築物,倘擬依安全梯設置標準設置安全梯以替代直通樓梯者,其建築物內所設置之安全梯之梯間(非屬個別單元之室內樓梯),同意貴府建議,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免計容積。」現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已修正為「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10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15。」有關建築物設置超過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之安全梯,依本部94年6月1日上開函意旨及上開規則第162條第1項第2款現行規定,仍得免計容積;至其「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者,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10,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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