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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後,原已領有農舍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可否檢具寺廟登記核准證件辦理用途變更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10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10.30.台內營字第745689號說明:

一、復貴廳78.09.20.建四字第037082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附表一規定,遊憩用地容許為宗教建築使用,倘農牧用地依法已辦理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其原有農舍得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

三、檢還附件全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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