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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函詢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及未向管理委員會報備,任意變更外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8.26.營署建管字第1030053830號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8月7日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公寓大廈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倘就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急部署專有部份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訂有限制規定,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亦應依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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