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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二規定,退縮建築之退縮地是否有義務提供鄰地申請建築時,做出入通路及車輛通行使用疑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12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12.15.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4.09.16.(84)北市工建字第17679號函。

二、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為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所明定。本案退縮建築退縮地,是否有義務提供鄰地申請建築時,作出入通路及車輛通行使用,應視個案情形有無符合上開法條之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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