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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部營建署86.08.13.86營署建字第18092號(註)函釋之適用,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2.02.台內營字第8689174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6.09.20.86府住都環字第78788號函及貴府建設廳86.10.30.86建四字第647957號函辦理。

二、主旨所揭函釋係指辦理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時,因系統有各種處理單元(如沈砂池、曝氣池、沈澱池::等)及抽水站、截流站等構造物,因非供人使用,非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故於建設時,毋需申請建照;至系統內之管理大樓,因係供管理人員工作、住宿之場所,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應依規定請領建照。

三、至於開發建築基地範圍內設置之專用下水道,為建築物之污物處理設施,係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請領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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