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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核發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證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6.25.營署建字第57471號說明:

一、依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按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昇降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檢查。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受檢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專業廠商之從業人員。為落實檢查機構對其指派之檢查員有效予以監督、管理,是有關申請核發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證,應由檢查機構申請核發,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廠商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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