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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留設之空地設計為廣場式及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惟扣除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後所餘廣場式開放空間淨寬度未達六公尺,是否仍視為一體之廣場開放空間乙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3.07.台內營字第8601669號說明:

一、復貴廳86.01.24.86建四字第602194號函。

二、按「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二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內,以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時,其所有相連之空間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第(六)目定有明文。是廣場式開放空間,其與臨接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合計之深度應達十公尺以上,方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至該廣場式開放空間部分深度末達六公尺,須由其臨接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扣除部分深度始達六公尺時,該扣除部分面積應依廣場式開放空間核算其有效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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