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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得否以租賃契約比照合法房屋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9 年 06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9.06.02.台內營字第807022號說明:

一、復貴部79.05.17.經(79)商字第021324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為建築法第73條所明定。又租賃契約僅雙方租賃關係之證件,礙難據以認定符合區域計劃或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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