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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2 年 01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2.01.08.營署建字第50055號>討論事項:

案由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乘場出入口加設鐵柵門、鐵捲門或以裝修材料阻隔,應否列入管理範圍。

決議:建築物設置一般昇降設備如該層未設定不得停留控制者,其乘場出入口不得加設鐵柵門、鐵捲門等障礙物。若為緊急昇降機者,乘場出入口每層均不得加設任何障礙物。

案由二:依規定應設置昇降機或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其昇降機或緊急昇降機應否到達屋頂避難平台。

決議: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尚無明確規定,原則不予強制規範。

案由三:關於昇降機四周採用玻璃帷幕牆者,可否供作緊急昇降機使用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關於昇降機四周採用玻璃帷幕牆設計(俗稱展望型昇降機),原則上同意其設置,但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要求,其有關材料之應用與防火性能之規定,先函請建築研究所籌備處及警政署惠提意見後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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