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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5年7月25日召開之「研商透天式住宅設置昇降機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8.21.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5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形成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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