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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部分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因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不足,擬由鄰棟建築物超建之地下室為其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同意貴廳意見辦理。唯應請加強列管,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4.02.台內營字第580618號說明:復 貴廳77.03.05.建四字第62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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