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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816條及第90條規定處分後,可否公告危險建築物停止使用及斷水、斷電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03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03.21.台內營字第8101711號說明:

一、復貴廳81.02.19.811建四字第6440號函。

二、按違反第73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建築法第10條前段業有明定。是本案建築物,已依建築法第86條處予罰鍰,並依上開規定停止使用,應請依本部79.08.23.台(79)內營字第825641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79.08.10.台719內23155號函院長提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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