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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廠商負責人死亡後,為原承包工程尚未完成,可否繼續施工至工程完成為止,為可繼續施工,就其獨資、合夥公司組織多應由何人名義為其負責人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7.08.台內營字第687095號說明:

一、復貴廳65.05.26.建四字第80335號函。

二、按營造業更換負責人,除為公司組織或其為非公司組織立法定繼承人具有主任技師或專任技師資格並曾從事營造業一事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在設按原登記為更換負責人登記外,應撤銷原登記讓出,重新申請登記,此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第3款及第35條所明定,是營造業負責人死亡後其原承攬而尚未完工之工程,固得准其繼績施工,但仍應於依上開條款規定重新登記或更換負責人登記後始得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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