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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用途為保齡球館,其防空避難設備應依何標準附建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9 年 12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9.12.13.台內營字第849314號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9.11.24.北市工建字第69629號函辦理,兼復貴會79.10.23.(79)(8)業字1384號函。

二、按保齡球館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1目至第3目所列舉之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應依同款第4目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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