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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相鄰之兩棟房屋共同設置公用樓梯可否分開各別申請建造?其分開後各棟地面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公尺以下者可否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8.08.台內營字第595326號說明:

一、復 貴廳63.07.08.建四字第92642號函。

二、相鄰之兩棟房屋共同設置公用樓梯者,應視為一座建築物,不得分開各別申請建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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